发布日期:2017-03-06 浏览次数:
1.因病、因事不能工作时,要履行请假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办理销假手续。
2.教师请假时间,以实际天数计算。请假三天以内,由教研室主任签字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由部主任签字批准;七天以上由部主任签署意见,人事处批准。
3.因伤、因病请假,凭医院证明(特殊情况外),病假到期伤病未愈需继续休息者,补病假手续。
4.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安排代课教师。不提前办理影响教学,由本人负责。
5.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即不参加工作者,以旷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