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定,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审定、备案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测评分、智育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美育素质测评分和劳动素质测评分五部分构成,五项满分均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15%、70%、5%、5%和5%。

第七条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40%,合格比例为30%-40%,不合格比例为10%以下。

第八条 各项测评中,相同项目加分只就高、不叠加,项目加、减分标准,以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九条 综合测评记分方法

㈠德育素质记分方法

1.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民主评议成绩+加分)×15%

2.民主评议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民主评议内容包括: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⑶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学习和实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⑷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⑸学风优良,坚持崇德尚善、精工铸新的校训和青蓝冰水、知行合一的学风;

⑹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⑺遵守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⑻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⑼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⑽无考试作弊、不良贷款记录、恶意拖欠学杂费等不良诚信记录;

⑾无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张贴、散发、涂写非法广告、传单,无利用网络(QQ、微信、微博、抖音、贴吧等)、手机短信等散布不良信息等不良行为;

⑿无组织、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行为;

⒀无校园非法经营行为,无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无侵害他人正当权益行为。

4.加分内容包括:

⑴有见义勇为、自强自立等突出事迹;

⑵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⑶学生组织任职;

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⑸创作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送的优秀网络作品关注度高;

⑹注册并认证个人新媒体平台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对平台规范管理,运营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积极作用,传播正能量;

⑺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㈡智育素质记分方法:

1.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全学年课程(体育课、美育课、劳动课除外)平均学分绩×55%+创新能力×10%+学术能力×5%(全学年课程由学院结合各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自行确定)

2.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3.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数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

4.创新创业能力加分包括:

⑴参加国家、省、校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竞赛获奖;

⑵参加的其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

⑶积极参加创业实践;

⑷获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

⑸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5.学术能力加分包括:

⑴主持、参与的科研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⑵参加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⑶参加的各类学科知识竞赛获奖;

⑷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⑸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㈢身心素质记分方法:

1.身心素质测评成绩=(体育成绩+加分)×5%

2.体育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测评年度内开设体育课的,体育成绩=体育课平均成绩×50%,其他学生按50分记。

4.加分内容包括:

⑴参加院、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表现优异并获得名次者;

⑵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成绩优秀者;

⑶积极参加早操、长跑月等群众性体育活动者;

⑷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⑸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⑹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㈣美育素质记分方法:

1.美育素质测评成绩=(美育理论课成绩+美育实践课成绩)×5%

2.美育理论课成绩占40%,美育实践课成绩占60%。

3.测评年度内参加美育选修课的,美育理论课成绩=美育选修课成绩×40%,其他学生按30分记。

4.美育实践课成绩测评内容包括:

⑴参加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指导的大学生艺术团以及其他美育类团体的;

⑵参加院、校级及以上美育活动、美育竞赛,表现优异并获得名次的,同一竞赛,以最高成绩为准,不重复记分;

⑶在正规期刊、网络等渠道发表美术、文学、摄影、雕塑、设计等艺术作品;

⑷上级部门明文要求的大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⑸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㈤劳动素质记分方法:

1.劳动素质测评成绩=(劳动理论课成绩+劳动实践课成绩)×5%

2.劳动理论课成绩与劳动实践课成绩各占50%。

3.测评年度内开设劳动课的,劳动理论课成绩=劳动课成绩×50%,其他学生按50分记。

4.劳动实践课成绩测评内容包括:

⑴参加院、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实践活动;

⑵参加各种劳动实践、劳动技能竞赛等活动;

⑶获汽车驾驶证、烹调烹饪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园艺师、设计师等职(执)业资格证书的;

⑷积极参加应急演练、应急救护培训等;

⑸宿舍内务整洁,文明宿舍检查、评比中获表彰;

⑹学院认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各学院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推选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测评领导小组听取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经辅导员汇总,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测评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北工程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河北工程大学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202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工程大学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在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等级设置、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 设立奖学金的种类

我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比,比例为1‰,参评人数不足1000人的学院可申报1人。奖励金额为每生3000元。

第五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3.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

4.评定方法

校长奖学金一般不与其他类型奖学金重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依据测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第七条 企业奖学金

企业经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学校设立企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依据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⑵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⑷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⑸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成绩不合格者;

⑹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者。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九条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所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表彰,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荣誉称号的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

获得校长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三好学生

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班、团干部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⑵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学工部(学工办)、校团委(分团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评比,校学生干部中评选出30人,院学生干部中评出10人/学院。

4.优秀毕业生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体评奖条件、比例如下:

⑴积极要求进步,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⑵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班级前50%;

⑷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⑸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1.每年9月份各学院召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会议,布置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审定、备案后,组织本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

3.学院将确定的初选名单汇总审核后,面向全体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规定日期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5.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审核、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批准。

6.财务处核发奖学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发放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北工程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河北工程大学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2021〕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