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各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具体机构分别为: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部)成立以学院(部)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部)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被评议对象不应当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等级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认定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临时突发状况和学生日常消费等因素,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或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具体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部)认定公示、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部)提前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网页、QQ、微信等方式,向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诚信教育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符合第十条条款的特殊群体学生需提交相应证件复印件。
(三)班级评议。符合第十条条款的特殊群体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其他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各学院(部)在认定过程中不得向各年级、班级平均分配认定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在学院(部)内合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学院(部)认定公示。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汇总各学院(部)的认定结果,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评议、审核和公示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数据信息。学生工作部(处)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校-院两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部)或学生工作部(处)反映问题。学院(部)或学生工作部(处)接到问题反映后,要认真调查,及时回应。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在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或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外出就餐、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三)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附件:
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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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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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地址 | 详细通讯地址 | 详细写到村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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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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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工作和非固定工作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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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残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欠债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 人 承 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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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