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01    浏览次数:

1.体育器材首先要保证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的需要,满足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如遇特殊情况,由部主任审批,严格执行体育器材、物品借用办法。

2.教师教学所需要的器材,借用时由教师或体委签名领出,下课时要及时送还,如遇丢失或损坏,视情节适当赔偿。教师不得自行保管器材,以免影响其他教师的教学工作。

3.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所需要的器材可适当长期借用,但训练周期结束或比赛结束,应立即送还器材。

4.各学院或社团组织的运动竞赛获课外体育锻炼,借用体育器材须由组织者凭有效证件、填写借物单、交纳押金统一借用,活动结束应立即送还。对滞还体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收取费用、停止借用资格的处理。

5.学生个人课外体育活动借用体育器材,可凭学生证、交纳押金、填写借物单借用,当天借用当天送还,不得自行保管。对滞还体育器材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收取费用、停止借用资格的处理。

6.体育器材只对学生借用,如其它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借用,须由部领导同意,方可借用。

7.无论个人或集体借用体育器材或物品,均应爱护使用,凡属使用不当而损坏、丢失者,一律按价赔偿。由丢失者写出报告,经部领导核对所赔价格到保管员处交款销账。